经济法的地位

点击数:811 | 发布时间:2024-12-18 | 来源:www.tianpie.com

    目 录

    论文摘要 ----------------------------------------- 第一页

    1、经济法的定义 ----------------------------------第二页

    2、经济法的独立性----------------------------------------第三页

    3、经济法的进步和现实性----------------------------第四页

    4、经济法和有关部门法的关系------------------------第六页

    5、小结--------------------------------------------第八页

    注解及参考文献--------------------------------------第九页


    论文摘要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否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明确经济法的定义,证明其独立性和重要程度,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有关部门法加以区别。本文谨从经济法的定义入手探求经济法的独立性,并在回顾经济法历史演进的基础上剖析论证经济法历史上是要紧的法律部门,而且现实仍是要紧的法律部门,当然要愈加明确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还须与有关的法律部门进行比较,最后以经济法的特殊性剖析经济诉讼和经济审判。

    关键字:经济法,法部门,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现实性,市场失灵,公共失灵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否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明确经济法的定义,证明其独立性和重要程度,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有关部门法加以区别。
    1、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从其萌芽到今天已走过了100多年风风雨雨的经历,它的产生以至进步都随着着争吵,现在学界还没统一的概念。作为理论思维的第一步就是给经济法下概念,这也是经济法研究学者的最重要任务。前人在此已做了相当的工作,总的说来,对经济法的概念可以分为两类看法:一是承认经济法是一个法部门,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概念;二是否认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觉得经济法是一个学科或是一种规范的综合等等。
    否定经济法的常见看法觉得“经济法没统一的调整对象和办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类法规的总合,都不可以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1) .而一定派则觉得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办法,坚持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 (2)。综观两方的看法其最大的分歧就是经济法是不是有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办法,这也是传统部门法的划分标准。还有部分学者为求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对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提出了质疑,觉得法部门的划分并不是这样,目前不能不对这一传统理论加以彻底的改造了 (3)。当然还有提“法域说”和“法体制说”的。大家没必要一厢情愿的为打造一套理论而去任意否定已有些且被大伙所公认的东西,否定这一点就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研究态度。唐诗有言:“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这句诗用来讲明经济法的进步极恰。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应该得到一定,怎么样去解释经济法呢?第一还要从法谈起,法律就是调整肯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样经济法也是为调整肯定的社会关系而存在,知道这一点给经济法下概念就不是一件难事。从苏联改造过来的“纵横统一说”在学界曾占有相当的地位,此说觉得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横向的经济协作关系(4) .这一看法试图使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愈加明显,但无意间却犯下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经济协作关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不应是经济法调整的范畴,而是民法调整的范畴。经济法主如果从公权力入手来调整公私融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间的交叉关系。目前尤其是象中国如此的日益进步的经济民主社会,公权力应该在肯定的地方适可而止,不应过多的涉入私权利。因此,经济法应概念为是调整国民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定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剖析和理解:第一,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和协调关系,这不同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二,调整的主体其中要紧一方是国家有关的经济机关,这是为摆脱行政机关对经济的盲目干涉,确定肯定的机关进行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虽然,经济法是以肯定的强力为基础的,但强力并非直接调整方法而是作为经济管理协调的坚实后盾。
    2、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经济法是否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而进一步研究其实要紧的就是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这个问题是上个世纪以来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可以一定的说经济法是一个部门法。前面已对经济法的定义进行了剖析,下面具体就经济法的独立性进行研究。
    判断经济法是不是为部门法须确立一个明确的部门法划分的规范,而不是不考虑现实自封为部门法。部门法的划分有对象说,对象加办法说,还有办法说,还有目的说等。根据多数的看法觉得特有调整的对象和办法是划分的规范。但办法相对于对象来讲是次后的,特有些调整对象才是重点,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调整的对象,这是划分部门的根本标志,它是指法律部门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5) .虽然有人对这一传统的划分办法提出了质疑,但他还是不能不承认,对经济法的基本界定说还是应当立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根本特点,不然经济法就成了无本之木,无异于空中楼阁,经济法的科学性也就值得怀疑(6) .在前面的概念中已经讲解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协调关系。这种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经济机关,另一方则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大到公司企业集团,小到“户”(7) 这种经营的单位。从客观上说,经济法调整的的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说有宏观调控法(或者宏观经济法)、市场规制法、经济组织法等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含金融财税等,市场规制法包含不正当角逐法和反垄断法与商品水平法等方面的内容,经济组织法主要包含了公司企业法等方面的内容。
    调整的对象基本上就决定了经济法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在经济的管理协调过程中会用包含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调整方法,这并不会干扰经济法的独立地位,现实的状况很复杂,使得国家需要用多方面的方法进行调整。另外经济法更不是没我们的调整方法和办法,如“经济不名誉”处罚等。
    所以从理论上来讲经济法有明确的调整对象并辅以肯定的调整办法,它就具备作为一个法部门的独立性,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经济法的进步和现实性
    经济法成为法律部门第一是要有独立性,但现实性也是一个要紧的方面,经济法现实性其实就是经济法的现实存在依据,说明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存在不是可有可无的,它有要紧的意义。
    经济法的重要程度可以从经济法的进步经历来讲明。经济法的产生历程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早在2000多年以前就有了成文的法典,譬如《汉穆拉比法典》,其中就有不少有关经济的法律条文,但这个时候的法是诸法合体,不可以说已经产生了经济法。经济法是相对于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它的产生和进步是与经济的进步分不开的,总的说来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随后在20世纪初出现分野,一方面是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的“计划经济法”,典型的如捷克等还拟定了专门的《经济法典》。但伴随苏东集团的解体以计划为主导的经济法遭到了很大的冲击,现实状况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是不是有必要再继续坚持原苏联计划经济时期的理论学说有待商榷。其次是资本主义国家几经演变的经济法,从“战时经济法”到“危机对策经济法”,再到比较成熟的“自觉维护经济协调进步的经济法”。剖析这一过程,可见它是沿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轨迹进步的,资本主义国家渐渐认识到国家对经济干涉的重要程度,同时民主经济的推进,一时出现了“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现象。譬如,不正当角逐、垄断这类问题光靠民法规范的市场调节方法是不可以解决问题的,而且经济越发达对经济稳定的需要就越高,不规范的金融管理与猖獗的金融投机紧急的影响了一个国家的经济稳定和进步,1929年从美国开始的世界经济危机的就是一个明证。
    资本主义国家在加大国家干涉的同时,社会主义中国也在一边规范职能经济部门的管理,又逐步的放权,让民众享有更多的经济自由,进而达成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伴随经济的全球化,各国的经济形式渐渐趋同。经济法正是在此基础上有其继续存在的原因,可以完全否定那种经济法的“阶段论”(8) .法律部门之所以形成,非常重要是什么原因就是它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精神 (9),也就是它有它的现实性,即适应经济现实而生。
    因为各国的状况不同,各国的经济法强调的主要方面也不同。英美法系没部门法划分的传统,也就没经济法部门,但事实是《反不正当角逐法》、《反垄断法》被称之为“经济宪章”,可以理解为这是其要紧的经济法内容。德日对经济法德研究由来以久。因为民商法在经济中占据统治地位,大家关注经济法的程度不高,甚至不少人还不了解什么是经济法。但不管如何,经济法的存在是一个事实。西方国家已注意到经济法的重要程度,借鉴近年来中国经济法进步的经验,加大对国民经济的管理,并获得了肯定的效果。中国因为传统思维的影响和经济进步水平的限制,经济法的重点不在反不正当角逐而在财税方面。从经济进步的角度来讲,这种情况会渐渐的改变。
    经济法的重要程度非常重要的就是其存在的现实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打造在符合现实基础上的法部门才有其合理性。事实证明,要维持国民经济的稳定、健康、飞速发展,光靠计划抑或是市场调节是不可以的,经济法要解决的就是市场跟公权的关系问题,这也是经济法存在的意义所在。公共权力有非常大的张性和破坏性,它介入市场、干涉经济需要依法划定适当的阶域,克服“市场失灵”和“公共失灵”是经济法的双重任务 (10)。从其次来讲,国家毕竟也是社会的一个组织,在发挥经济职能对社会经济进行规划、引导、控制、调节和监督的同时,又具备为自己利益“寻租”倾向,经济法才对经济权力的范围和程序作出限定,以防其舍弃或滥用代表权,侵害、背离社会利益 (11)。常见的情形是由于自由的市场经济的失灵,国家就由与市民社会相对立的“政治国家”变为“经济国家”。经济法是经济国家的衍生物。但国内的状况与其说是市场失灵,不如说是市场机制的缺少和不健全,改革的取向和目的就是要改革原有些计划经济体制,全方位引入市场机制,而不是或者说主要不是纠正市场失灵或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的(12)。 大家更多的是克治所谓的“公共失灵”,下放权利,打造一个好有序的角逐环境。总之,经济法的现实使命就是调整公私融合的权利义务关系,填补社会进步带来的法律调整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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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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